在我們日常的計量檢測工作中,經常碰到的一個問題,是如何確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而客戶也常常就我們給出的檢定周期或校準有效期提出疑義,要求給予調整。對此,我們又如何做好解釋?為了科學、公正地確定計量檢定周期,對客戶提出合理的建議校準日期,我們不妨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規范與論述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周期。
一、JJF1139-2005規范中提出的周期測算方法是編制規程或或調整周期時可以應用的方法
在JJF1139-2005規范中,對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提出了反應法和似然估計法兩種方法。而反應法又主要有“固定階梯調整法”、“增量反應調整法”與“間隔測試法”三種方法;似然估計法又有三種具體的計算法:經典法、二項式法與更新時間法。
二、JJF1139-2005《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是我們確定檢定周期的總原則
JJF1139-2005技術規范是參照法制計量組織公布的文件OIML D10:1984《檢測實驗室中使用的測量設備復校間隔的確定原則》與美國國家標準實驗室大會組織出版社的NCSLRP-1:1999《校準間隔的確認與調整》制定的。該規范規定了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的基本原則和方法。
規范提出了三個基本原則:一是制定或修訂計量器具檢定規程時,應根據所適用計量器具的本身特征、計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以及計量器具使用情況來確定其檢定周期;二是確定計量器具檢定同期時,首先應明確所適用計量器具的測量可靠性目標R(一般計量器具的測量可靠性目標R≥90%);三是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的確定應恰當地選用反應法或似然估計法中某一種或某幾種合適的方法進行分析測算。在這三個原則中,我們可明確:①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確定是在保證一定的測量可靠性目標前提下,由計量器具本身的性能、特征,使用狀況決定的;②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中提出的檢定周期就是在這三個原則前提下得出的;③這個周期是通過一定的科學測算而來的。
三、質技監局量發[2000]182號文對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作出了相關規定
為了加強對法定(含授權)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的管理,規范調整強制檢定周期的行為,保證強制檢定工作科學、公正、有效,在2000年10發布了《關于加強調整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該通知中,對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作了四點規定:1、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部門、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中規定的檢定周期是常規條件下的長檢定周期,普遍適用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法定(含授權)計量檢定機構要嚴格執行,一般情況不需要進行調整。
2、凡連續兩個檢定周期檢定合格率低于95%(計量器具主要計量性能指標)或某臺(件)計量器具連續兩個檢定周期主要計量性能指標不合格的,法定(含授權)計量檢定機構可以根據相關的規程,結合實際使用情況適當縮短其檢定周期,但縮短后的檢定周期不得低于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的50%;縮短檢定周期的工作計量器具,若連續兩個檢定周期檢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三次檢定合格,應當恢復執行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
3、在調整強制檢定周期前,法定(含授權)計量檢定機構必須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調整檢定周期的申請方案,報送檢定原始記錄及數據統計分析表等資料的復印件,經審核批準備案后,方可調整強制檢定周期。
4、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加強對法定(含授權)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工作的監督,嚴格審核調整強制檢定周期的申請方案,必要時可聘請技術專家評議。對任意或未經批準備案調整強制檢定周期的,要及時糾正,嚴重的要撤消對該項目進行強制檢定的授權。
上述四點規定,十分明確規定了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在計量檢定工作中如何確定檢定時間間隔的原則與方法。
四、結論
根據以上所述,在我們的計量檢測實際中,應該如何確定計量器具檢定/校準周期(即時間間隔)就比較明確了,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①.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有效期)一律按計量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執行,檢定人員不得隨意調整;
②.計量器具校準的校準間隔建議周期,可有三種情況:一是如果是參照計量檢定規程開展的校準,則校準間隔建議周期按計量檢定規程中規定的檢定周期執行;二是按JJF校準規范進行的校準,則按校準規范中規定的復校時間間隔執行;三是如果是按照產品標準或產品技術條件開展的校準,則由檢定員根據JJF1139-2005《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先確定初始校準時間間隔,然后根據以后校準結果情況調整其時間間隔(如按“增量反應調整法”調整)。
五、對客戶意見的處理
從單位的利益出發,部分客戶往往要求調整檢定周期或校準時間間隔,對此我們按以下原則處理:
①.客戶要求縮短時間間隔的,因為考慮到我們執行的周期是規程中允許的長檢定周期,而客戶可能使用頻次高,所以可以同意其縮短時間間隔的要求;
②.客戶要求延長檢定周期的,對此要求,我們要對他們宣傳質技監局量發[2000]182號文精神,以維護計量檢定規程的嚴肅性;
③.客戶要求延長復校時間間隔的,則要核查幾年來該計量器具校準結果的情況,特別是一次校準合格情況(即沒有任何調整情況下的合格情況),然后才能按照JJF1139-2005《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進行調整復校時間間隔,否則就無法同意調整時間間隔。如果客戶堅持要調整,那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在計量校準報告中不要注明其復校時間間隔,由客戶在管理體系中自由確定其時間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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