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誤差應在標準測試條件下測試,當測定一個因子的影響效果時,其他所有的影響因子也應保持穩定在接近正常值。
1、化整誤差的消除—應消除任何包含于數字示值中的化整誤差。
2、凈重值的允許誤差—允許誤差均適用于除皮后的凈重值,預置皮重值除外。
3、誤差分配—對電子吊秤各模塊單獨測試時,應按JJG555-1996中4.4.4規定進行誤差分配。
4、檢定時的測試—提交測試的吊鉤稱應進行整機測試。
5、稱量結果間的允許誤差—不管稱量結果如何變化,任何一次稱量結果的誤差,應不大于該稱量的允許誤差。
6、重復性—對同一載荷,多次稱重結果之差,應不大于該稱量的允許誤差的值。
7、 旋轉—載荷垂直起吊后在水平360º范圍內旋轉任意角度,示值誤差均應符合5.1.1的規定。
8、多指示裝置—電子吊秤的不同指示裝置與打印裝置之間示值之差應為零。
9、檢定標準器—檢定電子吊鉤稱用的標準器的誤差,應不大于吊鉤稱相應稱量允許誤差的三分之一。標準砝碼的替代,應符合JJG555-1996中 5.6.2規定。
10、鑒別力—在處于平衡狀態的吊鉤稱的吊鉤或其他承載器上輕緩地放上或取走1.4e的砝碼時,原來的示值應不變。
11、由影響量和時間引起的變化量—吊鉤稱應在滿足6.1、6.2、6.4、6.5.3的要求。
12、溫度—如果在產品說明書中沒有沒有特殊的工作溫度,則電子吊鉤稱應在-10~40ºC溫度范圍內保持其計量性能。特殊的工作溫度范圍不得小于30º